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營簡字第236號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
訴訟代理人 毛盈文
訴訟代理人 黃志豪
被 告 黃福山
被 告 陳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柳營簡易庭第貳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文到五日內補陳聲明事項中請求塗銷抵押權不動產之明確範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法 官 朱中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