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1年度,6號
PCEV,101,板簡,6,2012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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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6號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廖見賢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黃焜炫間返還借款事件,前於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雖已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1,83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1,660 元,扣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欠新臺幣
1,16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石 于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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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