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房屋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1年度,45號
PCEV,101,板簡,45,2012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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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45號
原   告 林鈺燦
訴訟代理人 王美鶴
被   告 胡玉玲
      張復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龜山鄉○○村○○街1巷33弄33 號,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表可佐,依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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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