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123號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之被繼承人陳欽毅與原告簽訂借款契 約借款並積欠債務,因被繼承人陳欽毅已死亡,故被告等應 負清償之責。經查:依原告與被告之被繼承人陳欽毅所簽訂 之消費性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0條後段規定:「就本約定 書涉訟時,合約當事人均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有上開約定書1件在卷可憑,原告與被告之 被繼承人陳欽毅顯然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 ,依上開說明,被告自應受其拘束,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如主文所示之管轄法院。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