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1588號
上 訴 人 林麗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儀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叁拾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伍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1段30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