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海關緝私條例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101年度,61號
TPAA,101,裁,61,2012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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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1年度裁字第61號
上 訴 人 開元報關行
代 表 人 謝玉華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代 表 人 馬幼竹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海關緝私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1月1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499號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 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 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 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 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 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 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 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 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 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 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 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 認為合法。
二、上訴人於民國(下同)96年9月7日代理漢采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漢采公司)報運進口PVC LADY HANDBAG乙批(進口報單 號碼:第AA/96/4255/0042號),電腦核定按C3(應驗貨物 )方式通關;嗣上訴人於96年9月10日具文報備數量誤報, 申請更正,被上訴人審核結果,以原申報數量4,425PCE,實 到貨物數量44,250PCE,上訴人係於核定以C3方式通關後, 始申請更正數量,與關稅法第17條第5項之規定不符,經審 理違章成立,乃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1條第1項、第44條、加 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及貿易法第21條規定,以97 年第09701320號01處分書,處所漏進口稅額2倍之罰鍰計190 ,970元,並追徵進口稅費計192,415元(包括進口稅106,09 4元、營業稅85,679元及推廣貿易服務費642元)。上訴人不 服,申請復查,經以逾不變期間為由,從程序上為復查不受



理之決定;上訴人續提起訴願,經財政部以上訴人為合夥組 織,第1次處分及復查決定記載之主體似有違誤為由,將第1 次處分(含復查決定)撤銷,由被上訴人另為處分。嗣被上 訴人99年5月24日基普二進字第0991006188號重核復查決定 ,將第1次處分撤銷,並另以97年第09701320號01更1處分書 (下稱第2次處分),處上訴人所漏關稅額2倍之罰鍰計190, 970元(追徵進口稅款部分應向漢采公司為之)。上訴人對 上開重核復查決定及第2次處分均表不服,分別提起訴願及 申請復查,訴願部分,因第1次處分已不存在,經財政部訴 願決定不受理;復查部分,亦經被上訴人100年1月28日基普 復二進字第1001003286號復查決定駁回。上訴人不服該復查 決定,提起訴願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嗣經原審法院以 100年度簡字第499號判決駁回,上訴人猶未甘服,遂提起本 件上訴。其上訴意旨略以:本件發生於96年9月,海關緝私 條例於當年3月將該條例第41條第4項(上訴理由狀誤載為第 1項)「第一項之不實記載,情節輕微,係因錯誤所致,而 足以影響稅捐徵收者...」之規定刪除,至99年才又新增相 關條項,故本件於當時並無關於違反行政義務造成錯誤之特 別處罰規定,依行政罰法第1條規定,應依行政罰法第19條 規定裁罰,而不應適用海關緝私條例第41條規定裁罰;報關 業者有確實申報之義務,但將業務過失與緝私相提並論及裁 罰,實有違公平正義,本件勉強引用海關緝私條例裁罰,已 違反憲法賦予人民之權利云云。惟核其上訴理由無非係就原 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 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其論斷 矛盾,而非具體說明其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之情 形,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及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4 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事實,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 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又本件為簡易訴訟,上訴人未表明有何法律見解涉及原則性 ,惟如前所述,上訴人之上訴未具體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 為不合法,應逕行駁回,自無庸命上訴人補正本件有無所涉 法律見解具原則性情事,併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鄭 忠 仁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帥 嘉 寶
法官 陳 鴻 斌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 雅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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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漢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