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三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郭旭崧
余燦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繼恆律師
王莉維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趙黛瑜間請求回復名譽等事件(本院一○○年度
台上字第一○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一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魏 大 喨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一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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