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二號
上 訴 人 張立中(即被繼承人杜晨生之遺產管理人)
訴訟代理人 鄭文玲律師
被 上訴 人 周邦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
○○年五月二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八年度重上
字第四九五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上訴書狀之記載,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者,法院得不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及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之程序,復為同法施行法第九條所明定。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預納裁判費,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一○○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五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足據,可認其明知有預納裁判費之義務,乃迄未繳納,其上訴即非合法,本院自得不行定期間先命補正之程序,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一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蕭 亨 國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黃 義 豐
法官 劉 靜 嫻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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