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聲請法官迴避
最高法院(刑事),台抗字,101年度,8號
TPSM,101,台抗,8,201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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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抗字第八號
抗 告 人 林祐睿原名林倉海.
上列抗告人因誣告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一
○○年十月二十六日駁回聲請法官迴避之裁定(一○○年度聲字
第八八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林祐睿在原法院聲請意旨略稱:抗告人因誣告案件,上訴於原審法院(一○○年度上訴字第七八八號),吳森豐法官未仔細閱卷,急於進入審理程序,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聲請迴避等語。惟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款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係指依一般人具有之合理觀點,對於承辦該案件之法官能否為公平裁判,均足產生懷疑;且此種懷疑存有客觀上之原因,而非僅出於當事人之主觀臆斷者,始足當之。抗告人以吳森豐法官未仔細閱卷,急於進入審理程序,聲請迴避,核與上開要件不符。因認其聲請為無理由,予以駁回,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抗告意旨仍執陳詞,任意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一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施 俊 堯
法官 洪 曉 能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一 月 六 日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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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