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1369號
原 告 李書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孝文、游翔宇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
2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