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01年度,252號
TPSM,101,台上,252,201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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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二號
上 訴 人 徐揚勝
選任辯護人 張玉希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九
年八月二十六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四八六號,
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少連偵字第一九
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徐勝揚有其事實欄所載之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私行拘禁犯行,而維持第一審關於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從一重論處上訴人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私行拘禁罪刑部分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該部分之上訴,固非無見。
惟查:㈠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否則即有理由不備之違法。又修正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七十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成年人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行犯罪,而加重其刑者,固不以其明知所利用或共同實行犯罪者為兒童及少年為必要,但仍須證明該成年人有利用或與兒童及少年共同實行犯罪之不確定故意,亦即該成年人須預見其利用或共同實行犯罪者係兒童及少年,且與之實行犯罪並不違背其本意,始足當之。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為尋回朱國峯向其所承租逾期未還之自小客車,委由不知情之沈柏穎委託顏永祥代為尋車,上訴人乃與顏永祥基於妨害自由犯意聯絡,由顏永祥邀具犯意聯絡之顏永泰及少年邱○彥、古○駿及姓名不詳綽號「捲毛」之成年男子,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七日至「鴻泰公司」集合後,先議妥遇見朱國峯之際,要以二部車先後包夾之方式避免朱國峯脫逃後,遂於同日晚上十時許,分別駕駛二部自用車,在台北市○○○路與長春路口,攔阻駕車搭載A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之朱國峯,共同將朱國峯及A女強押上車帶回鴻泰公司,剝奪朱國峯及A女之行動自由,嗣將A女拘禁於鴻泰公司地下室,再接續拘禁於「玉里檳榔攤」等待A女親友前來支付租車及尋車費用等情(見原判決第一至二頁),而論處上訴人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私行拘禁罪,並依(修正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七十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但對上訴人是否明知或可得而知共犯邱○彥、古○駿係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少年之加重要件,事實中固可無庸記載,然理由中未敘明憑以認定之證據及理由,自有理由欠備之違誤。㈡上揭事實之認定,若屬實,似認定路口攔阻並強押A女及朱國峯上車帶回鴻泰公司之剝奪行動自由部分之行為,上訴人即參與事前謀議並分擔犯罪



行為。惟卷查證人沈柏穎於第一審證稱「車子沒有還,我們就打電話給協尋的人員,電話是我打的」、「(九十七年八月十七日祥哥等人去尋找朱國峯的車子,你在這之前知道這件事嗎?)不清楚。是他們車子回來之後我們才會知道」、「(在委託祥哥等人找回上開車子時,有告訴他們要以什麼方式將車子取回?)沒有」(見第一審卷第二一0頁背面、二一一頁),證人顏永泰於第一審證稱:「(你在九十七年八月十七日為何會去找朱國峯索討鴻泰租車行出租的汽車?)就是委任啊,是沈柏穎委任我的,我把case轉給我弟顏永祥顏永祥去抓人,我就去支援」、「(徐揚勝在車行擔任何職務?)我不知道,好像是老闆,我和他並不熟,我和沈柏穎比較熟」、「(你們怎麼知道車子在林森北路一帶?)因為我們那天在該一帶找到很多車,我們是按件計酬,找到愈多車報酬愈多,很多當舖的人都在那一帶,因為他們都不算正常的人,不正常的人都會在那一帶出沒」、「(本件朱國峯的案件當初是約定要連人帶車找回?)沒有,因為朱國峯的口氣很衝,還說他是什麼竹掛的,我聽了就很火大,所以我要壓下他的氣勢,因為我們是委外的,在拖車之前還會去拉傳真來,就是這台車的資料,才會有資格去拖車,那天是剛好巧合他被我遇到,他們當時就是在吸毒,所以我也是跟我吸毒的朋友打聽比較好找到他的行蹤」、「(你們打人後將人帶回車行,車行的人是否都知情?)不知道」等語(見第一審卷第一七二頁背面至一七四頁背面)。所證述如均可信,A女及朱國峯被強押上車帶回車行似係臨時起意,上訴人既未出面委託尋車,案發時亦未在場,如何事前謀議並知情朱國峯當天行蹤而指示押人?原判決未詳為調查,並敘明其認定所憑之依據及理由,亦有不備理由之違誤。以上或為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於一00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法規名稱更改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前之舊法第七十條條次亦更改為第一百十二條,案經發回,適用法律時應一併注意,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一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洪 佳 濱
法官 段 景 榕
法官 周 煙 平
法官 洪 兆 隆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一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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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