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00年度,74號
IPCA,100,行專訴,74,20120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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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74號
100年12月15日辯論終結
原 告 陳素月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王玉鈞    
參 加 人 陳麗安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
0 年5 月31日經訴字第1000609990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並經本院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96年6 月22日以「腋下調整托胸防駝 內衣結構之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621 0089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22162 號 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提出證據1 之系爭專 利專利公報及說明書公告本、證據2 之93年8 月21日公告之 第92221021號「調整型內衣結構改良」新型專利案、證據3 為96年1 月11日公告之第95214052號「胸罩結構改良」新型 專利案、證據4 為96年3 月21日公告之第95218041號「胸罩 內衣」新型專利案等為證,主張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 第4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 告審查,認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規定,於100 年2 月 25日以(100 )智專三㈠02008 字第10020163310 號專利舉 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 ,提起訴願,經訴願機關決定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向本 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訴訟之結果對於參加人之權 利或利益將有影響,乃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規定,依 職權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二、本件原告主張:
㈠由證據1 與系爭專利相較可知,證據2 之腋下 邊挖太低不 能包覆贅肉,左右加強束片僅包覆在胸罩,包不住腋下副乳 會產生贅肉,而系爭專利第5 圖之腋下 邊加高、第7 圖用 本布延伸到肩膀包覆到腋下,且寬肩設計係利用肩膀力量往 上拉高托高胸部,致其不下垂, 邊加高設計到腋下包覆副 乳,則使贅肉漸漸消失,足見系爭專利之機能較為進步。另



證據2 第8 圖所使用之二排三段勾扣太寬,會壓迫到胃,而 系爭專利第3 圖所使用之壹排三段勾扣,其勾扣較小,不會 壓到胃致食道逆流,是集中托高係系爭專利申請範圍內之技 術特徵。
㈡由證據3 與系爭專利相較可知,證據3 第7 圖所揭示之交叉 背帶放在袖孔中間不能防駝,拉力不強,無法扶正脊椎,且 其袖孔挖太大,不能腋下調整塑身,而系爭專利具有腋下調 整功能之優點。又系爭專利第4 圖所揭示之後背領口較高袖 孔較小,故比較合身,且其內層加壓設計用二層大片X交叉 延伸連至肩帶利用肩部力量整片拉力整脊扶正脊椎,加上中 間脊椎兩側二條鋼絲確定位置,扶正不會側彎,肩到袖孔整 體包覆交叉之壓力,因袖孔小背部厚實之贅肉不會露出,自 然漸漸消除,且可防駝。
㈢由證據4 與系爭專利相較可知,系爭專利第4 圖所揭示之背 部採用X形拉背加強輔助,背面中央兩側裝設二支脊椎支撐 軟鋼絲,適合人體兩側穴道,再予背部兩側分別各裝軟鋼絲 支撐,側背腋下再裝軟鋼絲支撐,且可防駝。而證據4 第3 圖與第4 圖所揭示之腋下挖空太大,不能包住副乳,不能腋 下調整,細鬆緊肩帶無力量,且不能防駝。況證據2 、證據 3 及證據4 均不能防止肩胛骨突出。
㈣證據2 之腋下 邊挖太低、證據3 之袖孔挖太大、證據4 之 第3 圖及4 圖腋下挖空太大,不能包覆腋下消除副乳贅肉。 又證據2 第2 圖係用二排勾扣太寬會壓迫胃部不舒服,而證 據3 第7 圖之後領口挖太低、袖孔挖太大、拉力不夠,另證 據4 第3 圖及第4 圖之細鬆緊肩帶無力量,故不能防駝,至 證據4 第3 圖之背帶中央脊椎支撐片僅有一支,與系爭專利 設有二支脊椎支撐軟鋼絲之技術不同,足見系爭專利之功能 、技術及使用方便性之較證據2 、證據3 及證據4 進步。是 被告為舉發成立之處分實屬有誤。並聲明求為判決撤銷訴願 決定及原處分。
三、被告則以:
㈠有關系爭專利與證據2 、證據3 及證據4 之比較部分:系爭 專利與證據2 、證據3 及證據4 相較可知,系爭專利由托胸 包覆帶延伸至腋下包覆與前肩帶、側片銜接一具二罩杯之底 襯所組成,該托胸包覆帶三段勾釦可調整胸下圍鬆緊度之技 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2 所揭露之左右側加強束緊片延伸至 腋下包覆與前肩帶、側片銜接一具二罩杯之底襯所組成,該 托胸包覆帶三段勾釦可調整胸下圍鬆緊度。又系爭專利之背 部採用X形拉背加強輔助之構造,已揭露於證據3 所揭示之 胸罩背部具有交叉背帶,至系爭專利背片中央兩側裝設脊椎



支撐軟鋼絲,再予背部兩側分別各裝軟鋼絲支撐,側背腋下 再裝軟鋼絲支撐,並於胸前片、側片、背片之底部共同接設 有一彈性帶,已揭露於證據4 所揭示之胸罩背片具有脊髓支 撐片及斜支撐片,並於胸前片、側片及背片之底部共同接設 有一彈性帶。另證據2 、證據3 及證據4 之組合亦具有可同 時對胸部、腋下、側背部多餘脂肪加以包覆及穿戴時具伸縮 彈性之舒適感之作用。故系爭專利為所屬技術領域,熟習技 術者顯能依證據2 至證據4 之組合輕易完成者,難謂具有進 步性。
㈡有關證據2 、證據3 與證據4 之組合得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 進步性部分: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並未具體界定托胸包覆 帶腋下包覆之高度,證據2 之左右側加強束片確可包覆腋下 。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並未界定三段溝扣之排數,及領 口、袖孔之大小,而證據2 可調整胸下圍鬆緊度,另證據3 之交叉背帶可加強輔助防駝,至系爭專利背片中央兩側之二 支脊椎支撐軟鋼絲亦僅為證據4 第三圖所揭示之背帶中央具 有脊椎支撐片數目之簡單改變,證據2 、證據3 與證據4 之 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是原告之主張,即無理 由。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參加人部分:參加人陳麗安經本院合法通知,並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供本院佐參。五、參酌兩造上開陳述,可知本件之爭點主要為:證據2 、證據 3 與證據4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系爭 專利是否違反專利法第94條規定?茲分述如下: ㈠經查,依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系爭專利乃一種腋下調整托 胸防駝內衣,其創作目的主要係藉該托胸包覆帶之結構延伸 至腋下包覆及側背包覆區域與前肩帶銜接一體,使側背不致 產生贅肉擠出;除了集中托高、撫平副乳功能,可達到整體 雕塑曲線美。另因其在背部係設計採用χ形拉背加強輔助, 再加軟鋼絲支撐,故亦具有防止駝背、脊椎彎曲,又可拉背 挺胸及側壓托胸效果。另因其肩帶採調整裝置,具有公母勾 釦之結構,方便穿著調整鬆緊度,且因肩帶加寬設計,可減 輕使用者肩膀之壓迫(參附件圖示1-1 、1-2 、1-3 所示) 。而就上開創作內容,系爭專利所請專利範圍共計有3 項, 其中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為獨立項,而第2 項及第3 項則為 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附屬項,分別為: ⒈一種腋下調整托胸防駝內衣結構之改良,主要係由托胸包覆 帶延伸至腋下包覆與前肩帶、側片銜接一具二罩杯之底襯所 組成,其特徵在於:該托胸包覆帶三段勾釦可調整胸下圍鬆 緊度,其背部採用χ形拉背加強輔助,背片中央兩側裝設二



支脊椎支撐軟鋼絲,再予背部兩側分別各裝軟鋼絲支撐,側 背腋下再裝軟鋼絲支撐,同時對胸部、腋下、側背部多餘脂 肪加以全部包覆,並於胸前片、側片、背片的底部共同接設 有一彈性帶,使穿戴時具伸縮彈性之舒適感。
⒉依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腋下調整托胸防駝內衣結構 之改良」,該托胸包覆帶延伸至腋下包覆,托胸包覆帶裝置 三段勾釦可調整胸下圍鬆緊度。
⒊依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腋下調整托胸防駝內衣結構 之改良」,該背片採用χ形拉背加強輔助,並裝設六支軟鋼 絲支撐,且該背片係由具遠紅外線功能之材料或可產生負離 子之材料製成。
㈡而參加人主張系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不 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主要係提出證據1 之系爭 專利專利公報及說明書公告本、證據2 之93年8 月21日公告 之第92221021號「調整型內衣結構改良」新型專利案、證據 3 為96年1 月11日公告之第95214052號「胸罩結構改良」新 型專利案、證據4 為96年3 月21日公告之第95218041 號 「 胸罩內衣」新型專利案等為證。茲分別就上開證據資料所揭 露之技術內容,分述如下:
⒈按證據2 乃93年8 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92221021號「調整型 內衣結構改良」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6 年06月22日),且為有關內衣之結構改良,自可作為與系爭 新型專利比對之先前技術,毋庸待言。經查,證據2 係提供 一種調整型內衣結構改良,該調整型內衣大體係由左右側罩 杯、背扣帶、肩帶所構成;其創作特點在於:該左右側罩杯 之相對外側更增設有具伸縮彈性之左右側加強束緊片,該等 加強束緊片之後側係與背扣帶連結、頂端則與肩帶連結;左 右側加強束緊片之間則藉一可調整部位相組接而能調整其鬆 緊度;又左右側加強束緊片介於可調整部位與頂端之間並相 對設有凹弧側邊可分別呈半包覆狀態包靠於左右側罩杯外側 ;藉此,俾可藉該左右側加強束緊片之輔助套束作用,進以 提昇左右側罩杯之集中托高效果,同時達到延緩罩杯變形、 延長內衣使用壽命之實用進步性,為其主要功效及用途(參 附件圖示2所示)。
⒉另證據3 則為96年1 月11日公告之我國第95214052號「胸罩 結構改良」專利案,其公告日期亦早於系爭新型專利申請日 (96年06月22日),且亦屬內衣結構改良領域,故亦可作為 與系爭新型專利比對之先前技術。經查,證據3 主要係提供 一種胸罩結構改良,其特點乃係藉由罩杯組可搭配具交叉肩 帶型式之肩背帶組、或是具大面積背心型式且內附交叉背帶



之肩背帶組所共同組成之胸罩結構,藉此在穿戴上,利用該 交叉肩帶或大面積背心內附交叉背帶所產生之多向包覆束緊 力,使集中托高方面之視覺效果更為顯著,同時兼具防駝、 美背之功效,同時搭配多方向之強化塑片組,亦可消除贅肉 與防止副乳產生,更重要的是,在穿戴或脫卸上將更為便捷 (參附件圖示3-1、3-2所示)。
⒊至證據4 則係96年3 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95218041號「胸罩 內衣」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新型專利申請日,且屬內 衣結構改良,亦可作為與系爭新型專利比對之先前技術,亦 無庸言。經查,證據4 係關於一種胸罩內衣,主要係設有一 背片,其中央設有一脊椎支撐片,而其兩側分別設斜支撐片 並向外延伸形成二側片及二胸前片,二胸前片之外緣分別接 設一罩杯,且二胸前片於頂端分別共同接設第一、二肩帶, 各第一肩帶及各第二肩帶之另端則分別與背片接設,並於胸 前片、側片、及背片的底部共同接設有一彈性帶,且於二胸 前片外端分別形成公、母扣合段;據此,藉由穿戴後將公、 母扣合段扣合於胸前,俾達除可防止脊椎彎曲外,又可達拉 背挺胸及側壓托胸之效果者(參附件圖示4所示)。 ㈢承前所述,本件參加人主要係援引上開證據資料主張原告系 爭專利違反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不具進步性,是以 有關參加人所引上開證據資料與原告系爭專利比較結果,爰 分別加以論述如下:
⒈證據2、3及4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 不具進步性:
⑴有關原告系爭專利之創作目的及其功效,業經說明於前揭理 由㈠欄內,至證據2所揭露之技術特徵,亦如前揭理由欄㈡ ⒈所述,均不再贅。茲比較原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與證據2之差異,證據2說明書第7頁第9行至第17行揭示「 該左、右側罩杯之相對外側係更增設有左、右側加強束緊片 ,其材質具有伸縮彈性,該左、右側加強束緊片之後側係與 背扣帶連結,其頂端則係與肩帶連結;左、右側加強束緊片 之間則藉由一可調整部位相組接,藉以可調整該左、右側加 強束緊片之鬆緊度;又其中,該左、右側加強束緊片介於可 調整部位與頂端之間相對設有凹弧側邊恰可分別呈半包覆狀 態包靠於左、右側罩杯之外側者。」等語,可知證據2 之「 左、右側加強束緊片」係相當於系爭新型專利之「托胸包覆 帶」;另證據2 說明書第7 頁第19至21行亦揭示「藉由上述 之結構組成設計,俾可利用該左、右側加強束緊片(41)(42) 之輔助套束作用,進以提昇該左、右側罩杯(10)之集中托高 效果,..」等語,此部分則與系爭新型專利之托胸包覆帶之



托高集中乳房功能相同;又證據2 之加強緊束帶之「可調整 部分」,如其說明書第7 頁倒數第2 行至第8 頁第4 行所述 ,其實施方式可為間隔排列之數組扣環與扣勾,且由證據2 第1 圖可見其為三段式扣勾及扣環,故可相當於系爭新型專 利之「三段勾釦」,兩者為等同之構造,其功能均用於調整 鬆緊度。是以,系爭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該托 胸包覆帶三段勾釦可調整胸下圍鬆緊度」之技術特徵,已經 證據2所 揭露。
⑵另就證據3 之技術特徵部分,亦如前揭理由欄㈡⒉所述,亦 不再贅。茲比較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與證據3 之差 異,證據3 第8 頁第13行至20行揭示「本創作之另一型態之 胸罩結構,包含:一罩杯組(1) ,具有兩對稱之罩杯(10); 一肩背帶組(2) ,由一體形成之左、右兩肩帶(20)、背帶(2 1) 及束帶(22)所構成,該兩肩帶(20)分別為一端貼靠於兩 對稱罩杯(10)相互遠離的外側端,另一端並朝向背帶(21)方 向延伸而成,且復設有一調整環(201) 能調整其長短,該兩 肩帶(20)先形成大面積背心形式後再與兩背帶(21)相連接( 如第七圖所示) ,並於該大面積背心處內面設隱藏式之交叉 背帶(202) 」等語,可知證據3 之「該大面積背心處內面設 隱藏式之交叉背帶」係相當於系爭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1 項之「χ形拉背」;又系爭新型專利第8 頁第11至12行復 揭示「後背部採用χ形拉背輔助加強設計,可防止駝背、脊 椎側彎、壓迫神經之功能,」等語,以及證據3 說明書第9 頁第9 至12行揭示「…本創作提供胸罩結構改良,主要特點 乃藉由罩杯組搭配交叉肩帶型式或大面積背心型式且內附交 叉肩背帶所組成之胸罩結構,因此利用該交叉肩帶或大面積 背心內附交叉背帶所產生之多向包覆束緊力,使集中托高方 面之視覺效果更為顯著,同時兼具防駝、美背之功效」等語 ,可知兩者構造所達成之防駝功能亦相同,換言之,系爭專 利請求項1 之「其背部採用χ形拉背加強輔助」之技術特徵 ,已見於證據3 。
⑶至證據4 之技術特徵部分,亦如前揭理由欄㈡⒊所述,亦不 再贅。茲比較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與證據4 之差異 ,證據4 說明書於第6 頁第12行至第18行及第三、四圖揭示 「…主要係設有一背片(1) ,…,其中央設有一脊椎支撐片 (11) ,當穿戴時,…,該脊椎支撐片(11)恰可貼靠人體背 部(9) 之脊椎部位,以令脊椎挺直防止脊椎彎曲,而背片(1 )之兩側分別斜設斜支撐片(12)並向兩側延伸分別形成左、 右二側片(2) ;…,該二側片(2) 於穿戴時恰位於人體腋下 兩側,其內分別設有二支撐肋(21),」等語,可知證據4 上



開揭示之「背片之兩側分別斜設之斜支撐片(12)」部分,係 相當於系爭專利之「背部兩側分別各裝軟鋼絲支撐」;另證 據4 上開揭示之「該二側片(2) 於穿戴時恰位於人體腋下兩 側,其內分別設有二支撐肋(21)」部分,則係相當於系爭專 利之「側背腋下再裝軟鋼絲支撐」,且證據4 之斜支撐片與 系爭新型專利之腋下兩側之二側片( 其內分別設有軟鋼絲) 均具有支撐效果而不會產生被拉伸變形之情形。另證據4 第 7 頁第10-12 行所揭示之「於胸前片(3) 、側片(2) 、及背 片(1) 的底部共同接設有一彈性帶(7) ,以當穿戴時具伸縮 彈性,而可達更為貼身之效果」部分,則係相當於系爭專利 之「並於胸前片、側片、背片的底部共同接設有一彈性帶, 使穿戴時具伸縮彈性之舒適感。」。至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1 項所揭示之「背片中央兩側裝設二支脊椎支撐軟鋼 絲」部分,證據4 就此相對應部分係揭示「背片中央設有一 脊椎支撐片(11 ) 」,雖未界定其脊椎支撐片為軟鋼絲,然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揭示之前揭「脊椎支撐軟鋼 絲」功能,主要係用來「令脊椎挺直防止脊椎彎曲」,此與 證據4 所揭示之「脊椎支撐片(11)」具有「使脊椎挺直防止 脊椎彎曲」之功效( 參說明書第6 頁第17至18行) ,兩者並 無不同。
⑷惟按,專利權之範圍主要取決於申請範圍之文字,若申請專 利範圍中之記載內容明確時,應以其所載文字意義及該發明 新型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認知或瞭解該文字在 相關技術中通常所總括的範圍予以解釋,自不得以申請專利 範圍所未記載卻揭示於發明新型說明及圖式之限制條件讀入 申請專利範圍。反之,倘申請專利範圍所使用之文字與其說 明內容及圖式所限制之條件相符,自不能對此限制條件、或 已經顯現之內部資料視而不見,逕為違反其所揭露之技術內 容之相反解釋。本件原告於起訴狀第2至4頁主張強調系爭新 型專利具有腋下調整功能,且系爭新型專利之托胸包覆帶延 伸至腋下及側背腋下整個包覆,可包覆副乳…,證據2至4均 無包覆腋下消除贅肉功能;另就所謂腋下調整一節指稱即係 背部不挖空、領口不開大、腋下不挖深等語。經查,系爭專 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明揭系爭專利之創作內容為「一種腋 下調整托胸防駝內衣結構之改良」,第1 項並界定「主要係 由托胸包覆帶延伸至腋下包覆與前肩帶、側片銜接一具二罩 杯之底襯所組成,」,且於請求項1 所述之「其特徵在於: …」部分,明確界定該托胸包覆帶「…同時對胸部、腋下、 側背部多餘脂肪加以全部包覆…」,此亦可由系爭新型專利 說明書第7 頁第2 行所述「側背包覆向上加高更可將腋下至



背部多餘贅肉包覆」及圖式第5 至8 圖之內容可得到證明及 支持。是以,縱使系爭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並未具 體界定其肩帶之寬度、托胸包覆帶腋下包覆之高度,以及領 口、袖孔之大小,且未於請求項1 中界定腋下調整就是背部 不挖空,領口不開大,腋下不挖深,惟因其在說明內容及圖 式部分確已明確界定系爭專利具有上開技術特徵,而為達上 開技術特徵,解釋上必須具有上開結構,始能前後呼應、互 為支持,故原告此部分之陳述,尚非全然無據。準此以解, 證據2 至4 之內容,均無「同時對胸部、腋下、側背部多餘 脂肪加以全部包覆」之結構設計,以同樣標準檢視證據2 至 4 之說明或圖式,仍無法得到等同於原告系爭專利之技術特 徵,足見原告系爭專利確與上開引證案所揭露之特徵不同, 而有技術及功效之增進。又本件原告系爭專利藉由全部包覆 之設計,達到避免產生副乳或擠出贅肉之效果,此一技術內 容倘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參酌上開引證案即可輕 易思及,何以上開引證案中均無任何教示、建議或啟發(Te aching、Suggestion、Motivation)?又何以在原告系爭專 利創作之前,均無任何相同或類似創作產生?由是足見原告 系爭專利確有結構上之改良以及功效上之增進,非先前技術 所觸及,而具有進步性。
⑸綜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該托胸包覆帶三段勾 釦可調整胸下圍鬆緊度」之技術特徵雖已見於證據2 ,另「 其背部採用χ形拉背加強輔助」之技術特徵雖已見於證據3 ,然因系爭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背片中央兩側裝 設二支脊椎支撐軟鋼絲」之技術特徵,仍較證據4 之背片中 央設有一條脊椎支撐片具有較佳之支撐效果。且證據4 之脊 椎支撐片未界定為軟鋼絲,僅揭示於背片中央設有一脊椎支 撐片,則系爭新型專利請求項1 所請之「背片中央兩側裝設 二支脊椎支撐軟鋼絲」,顯較證據4 之一條脊椎支撐片具有 較佳之支撐效果。再者,證據2 至4 之內容,均無系爭新型 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揭示之「同時對胸部、腋下、側 背部多餘脂肪加以全部包覆」之結構設計,自難達到系爭新 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可包覆贅肉不產生副乳的效果 。因此,證據2 、3 及4 之組合尚不足以證明系爭新型專利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⒉證據2 、3 及4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2 項不具進步性:
系爭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係直接依附請求項1之附屬 項,解釋其技術特徵時自應將其所依附之第1 項內容一併讀 入,自不待言。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之技術特徵



,除包含其所依附項之第1 項所載特徵外,另包括「該托胸 包覆帶延伸至腋下包覆,托胸包覆帶裝置三段勾釦可調整胸 下圍鬆緊度。」之特徵,惟因證據2 、3 及4 之組合並未揭 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技術特徵而證明系爭專利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則證據2 、3 及4 之組合自亦不足以證明系爭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不具進步性。
⒊證據2、3及4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 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項亦係直接依附於第1項之附屬項 ,解釋其內容時應包含其所依附之第1 項所載之技術特徵, 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除具有其所依附之第1 項所 有技術特徵外,另包括「該背片採用χ形拉背加強輔助,並 裝設六支軟鋼絲支撐,且該背片係由具遠紅外線功能之材料 或可產生負離子之材料製成。」,而系爭新型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1 項「背片中央兩側裝設二支脊椎支撐軟鋼絲」之技 術特徵,較之證據4 之背片中央設有一條脊椎支撐片具有較 佳之支撐效果。且證據4 之脊椎支撐片未界定為軟鋼絲,僅 揭示於背片中央設有一脊椎支撐片,則系爭新型專利請求項 1 所請之「背片中央兩側裝設二支脊椎支撐軟鋼絲」,顯較 證據4 之一條脊椎支撐片具有較佳之支撐效果。再者,證據 2 至4 之內容,均無系爭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揭 示之「同時對胸部、腋下、側背部多餘脂肪加以全部包覆」 之結構設計,自難達到系爭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 可包覆贅肉不產生副乳的效果,已如前述,是以,證據2 、 3 及4 之組合既不足以證明系爭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自亦不足以證明系爭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3 項不具進步性。
六、綜上所述,本件參加人提起舉發所援引之證據2、3 及4之組 合不足以證明系爭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不具進步性,被告 不察,逕於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 處分,即有未洽。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有違誤。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聲請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七、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主張或答辯,已與本院判決結果無 涉,爰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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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