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旗山簡易庭(民事),旗簡字,100年度,152號
CSEV,100,旗簡,152,201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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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丁柏宏
被   告 施建宏原名施銀財.
上列當事人間100 年度旗簡字第152 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01 年1 月31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
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文婷
  書 記 官 蕭主恩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叁仟伍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放款資料表各1 份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應堪信原 告起訴主張之事實,為真實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 蕭主恩
法 官 吳文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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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