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99年度,1256號
STEV,99,店簡,1256,201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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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1256號
原   告 羅翊殷
被   告 孫文治
訴訟代理人 江中信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張佩智
訴訟代理人 陳文龍
複 代理人 黃乾威
      張文傑
      徐士凱
被   告 潘周美霞
訴訟代理人 潘金榜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月31日上午11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三日內提出兩造所有系爭各土地之最新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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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