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1256號
原 告 羅翊殷
被 告 孫文治
訴訟代理人 江中信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法定代理人 張佩智
訴訟代理人 陳文龍
複 代理人 黃乾威
張文傑
徐士凱
被 告 潘周美霞
訴訟代理人 潘金榜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月31日上午11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三日內提出兩造所有系爭各土地之最新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