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車輛等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1年度,9號
STEV,101,店補,9,201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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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補字第9號
原 告 天騁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翟光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國柱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於訴
狀表明訴之聲明第一項中所請求返還之系爭車輛之價額(如提出
中古車輛估價文件或其他價額證明文書),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一段248號)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連同該項中所請求返還之牌照二面(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3萬
元)及訴之聲明第二項中所之請求金額一併補繳裁判費,如未依
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書 記 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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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騁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