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小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李科鋒
代 理 人 吳忠德律師
相 對 人 李巧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扶助 律師接案通知書、起訴狀影本等件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抗告理由,抗告狀繕本1份,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