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0年度,704號
STEV,100,店簡,704,20120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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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7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薛映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吳家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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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