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勞簡字,100年度,13號
STEV,100,店勞簡,13,2012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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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勞簡字第13號
原   告 夏明煌
被   告 百家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道安
訴訟代理人 秦啟宏
被   告 江佳蓉
上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2月20日下午15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請各提出下列書狀及證據:一、原告請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準備書狀載明: ㈠被告百家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何時收受原告於99年3月3日所 寄新店雙城郵局第32號之存證信函及其雙掛號回執影本。 ㈡原告於以上述之存證信函通知被告百家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終止勞動契約而離職前3年內已否參加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1 年以上?及其證據。
㈢原告於99年2月25日上班後之何時(即幾時幾分)外出就醫? 有無向被告百家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請假?於就醫後至99年 3月3日之間有無再至被告百家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上班?如 未上班,有無向被告百家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請假?及其證 據。
㈣並請自行以繕本或影本副知被告。
二、被告百家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請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 答辯狀載明:
百家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曾向勞工保險局及中央健康保險局 申報原告加入勞、健保之證據及勞工保險局、中央健康保險 局之回函資料。
百家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係何時收受原告於99年3月3日新店 雙城郵局第32號之存證信函?
百家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發現原告於99年2月25日上班後失 聯,至收受原告於99年3月3日新店雙城郵局第32號之存證信 函止,有無向原告為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或其他意思表 示?及其證據。
㈣並請自行以繕本或影本副知原告。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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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百家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