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退休金等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勞簡字,99年度,7號
GSEV,99,岡勞簡,7,2012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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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勞簡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展盛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士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錦菊間請求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0 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
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
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肆萬陸仟伍佰貳
拾叁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伍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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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展盛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