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定金等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小字,100年度,180號
ILEV,100,宜小,180,2012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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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宜小字第180號
原   告 陳秀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定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接獲自稱宜蘭大學工讀生來電,表明曾在幾 所大學參與服務,須至原告家中指導國中學生如何讀書及筆 記技巧,原告遂同意其於民國100年8月17日至原告家中指導 小孩,惟當日係被告至原告家中指導,過程中,被告以無敵 CD電子辭典內含之數學、英文教材解說,並進而推銷產品, 原告始知被告係為推銷產品,且無電話中所說之學生服務, 雖有不悅,但基於禮貌,仍由被告繼續介紹,被告自稱其產 品係一套與無敵CD電子辭典合作的國中課程,僅須透過無敵 CD電子辭典即可預複習國中3年的國文、數學、英文、自然 及社會5科,不須透過網路,亦可免費上網下載所需輔助課 程,原告認為被告介紹之產品,確有符合原告不希望小孩上 網及可補充小孩學習上的不足,遂交付定金新臺幣(下同) 3,000元向被告訂購產品。翌日,被告將產品送至原告家中 ,卻與被告先前展示之內建式課程機種不同,而係插卡式機 種,原告勉為其難接受。惟至100年8月25、26日原告子女使 用後,方發現插卡式機種並無國文及社會課程,原告即致電 被告公司,卻無法獲得回應,僅說明會請被告向原告說明, 但原告皆無接獲被告電話,至100年9月1日原告再致電被告 ,表示解除契約,被告卻表示已超過7日不可退貨,隨後即 掛斷電話,因此原告向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申訴,並經 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嗣後經原告致電無敵科技客 服中心查證,被告確有向其訂購電子書及插卡式教材,惟插 卡式教材只有英文、數學、自然、全民英檢及作文,並無國 文及社會2科,亦無法免費下載各科目所不足之補充教材, 而免費或配備選購之教材,更無國文及社會兩科,復徵被告 所介紹內含國文及社會2科之產品,顯屬債務不履行,爰解 除兩造買賣契約並返還定金3,000元等語。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遠颺企業社訂購單、電話明細表 、宜蘭縣政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筆錄為證,被告復未到庭 爭執或提出書狀作何答辯,堪信屬實。
五、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 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可歸責於 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債 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民法第 227條、第226條及第256條定有明文。查被告介紹時,表明 產品係一套與無敵CD電子辭典合作的國中課程,僅須透過無 敵CD電子辭典即可預複習國中3年的國文、數學、英文、自 然及社會5科,不須透過網路,亦可免費上網下載所需輔助 課程,惟原告子女使用後,卻發現被告所給予插卡式機種並 無國文及社會課程,足認被告確有未依債之本旨給付,嗣後 經原告致電無敵科技客服中心查證,被告確有向其訂購電子 書及插卡式教材,惟插卡式教材只有英文、數學、自然、全 民英檢及作文,並無國文及社會2科,亦無法免費下載各科 目所不足之補充教材,而免費或配備選購之教材,更無國文 及社會兩科,復徵被告所介紹內含國文及社會2科之產品, 顯屬未符債之本旨之債務不履行,是以,依上揭法律規定, 原告已於100年9月1日向被告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從而 ,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定金3,000元,應屬有據。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據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原告3, 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程 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 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用1,000元),應 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穎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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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