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宜小字第180號
原 告 陳秀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定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接獲自稱宜蘭大學工讀生來電,表明曾在幾 所大學參與服務,須至原告家中指導國中學生如何讀書及筆 記技巧,原告遂同意其於民國100年8月17日至原告家中指導 小孩,惟當日係被告至原告家中指導,過程中,被告以無敵 CD電子辭典內含之數學、英文教材解說,並進而推銷產品, 原告始知被告係為推銷產品,且無電話中所說之學生服務, 雖有不悅,但基於禮貌,仍由被告繼續介紹,被告自稱其產 品係一套與無敵CD電子辭典合作的國中課程,僅須透過無敵 CD電子辭典即可預複習國中3年的國文、數學、英文、自然 及社會5科,不須透過網路,亦可免費上網下載所需輔助課 程,原告認為被告介紹之產品,確有符合原告不希望小孩上 網及可補充小孩學習上的不足,遂交付定金新臺幣(下同) 3,000元向被告訂購產品。翌日,被告將產品送至原告家中 ,卻與被告先前展示之內建式課程機種不同,而係插卡式機 種,原告勉為其難接受。惟至100年8月25、26日原告子女使 用後,方發現插卡式機種並無國文及社會課程,原告即致電 被告公司,卻無法獲得回應,僅說明會請被告向原告說明, 但原告皆無接獲被告電話,至100年9月1日原告再致電被告 ,表示解除契約,被告卻表示已超過7日不可退貨,隨後即 掛斷電話,因此原告向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申訴,並經 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嗣後經原告致電無敵科技客 服中心查證,被告確有向其訂購電子書及插卡式教材,惟插 卡式教材只有英文、數學、自然、全民英檢及作文,並無國 文及社會2科,亦無法免費下載各科目所不足之補充教材, 而免費或配備選購之教材,更無國文及社會兩科,復徵被告 所介紹內含國文及社會2科之產品,顯屬債務不履行,爰解 除兩造買賣契約並返還定金3,000元等語。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遠颺企業社訂購單、電話明細表 、宜蘭縣政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筆錄為證,被告復未到庭 爭執或提出書狀作何答辯,堪信屬實。
五、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 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可歸責於 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債 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民法第 227條、第226條及第256條定有明文。查被告介紹時,表明 產品係一套與無敵CD電子辭典合作的國中課程,僅須透過無 敵CD電子辭典即可預複習國中3年的國文、數學、英文、自 然及社會5科,不須透過網路,亦可免費上網下載所需輔助 課程,惟原告子女使用後,卻發現被告所給予插卡式機種並 無國文及社會課程,足認被告確有未依債之本旨給付,嗣後 經原告致電無敵科技客服中心查證,被告確有向其訂購電子 書及插卡式教材,惟插卡式教材只有英文、數學、自然、全 民英檢及作文,並無國文及社會2科,亦無法免費下載各科 目所不足之補充教材,而免費或配備選購之教材,更無國文 及社會兩科,復徵被告所介紹內含國文及社會2科之產品, 顯屬未符債之本旨之債務不履行,是以,依上揭法律規定, 原告已於100年9月1日向被告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從而 ,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定金3,000元,應屬有據。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據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原告3, 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程 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 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用1,000元),應 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穎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