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士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趙彧弘
相 對 人 陳新彩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意思表示公示送達事件,經查: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
幣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所定標準徵收費用。又應徵收之費用
,由聲請人預納;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
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
事件法第25條及第26條第1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以因與相對人間有塗銷房地信託事件,需通知
相對人,因被退回而無法完成送達程序,而聲請意思表示公
示送達,然聲請人並未提出意思表示通知之內容,致本院無
法審查本件是否係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又其金額亦未載明
,因此,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狀提出
意思表示之內容及退回之掛號信封及回執,並依標的金額按
附件法條所規定繳費,逾期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雅仁
附件
非訟事件法第13條
(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之非訟事件之徵收費用標準)
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
列標準徵收費用:
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
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
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
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
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
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