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0年度,650號
SLEV,100,士簡,650,201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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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字第650號
即 被 告 郭晏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0年11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665元,經本 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業於民國100 年12月21日送達該上訴人同居人即上訴人祖母 郭寶金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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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