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1120號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黃永漳
賴宏翼
被 告 劉芝蘭
劉香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01年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劉芝蘭、劉香蘭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所為贈與行為(登記原因為買賣),及同年十二月五日所為所有權移轉行為,應予撤銷。
被告劉香蘭就其與被告劉芝蘭間,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五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並回復原狀為被告劉芝蘭名義。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 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被告劉芝蘭於民國91年1月17日與伊訂立小額循環 信用貸款契約,持用原告所核發之GEORGE&MARY現金卡,被 告劉芝蘭於領卡後,以該卡向原告借款合計新台幣(下同) 71,167元,惟未依約清償本息,連同依上開契約計算之利息 ,至96年11月28日止,共積欠72,412元未付,業經原告取得 鈞院99年度小字第1119號小額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詎被 告劉芝蘭竟於96年12月5日,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 系爭不動產),以買賣為登記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 被告劉香蘭(即被告劉芝蘭之妹),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之移 轉,雖形式上登記為買賣,實則為無償贈與,爰依民法第24 4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聲明請求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贈 與行為應予撤銷,被告劉香蘭就系爭不動產,於96年12月5 日經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以買賣為登記原因所為之所有權 移轉登記,應予塗銷,並回復原狀登記為被告劉芝蘭所有等 語。
三、原告主張伊對被告劉芝蘭有上開現金卡債權之事實,業據原 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紀錄一覽 表、本院99年度士小字第1119號小額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 均影本為證;又上開被告間移轉不動產行為,亦據原告提出 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不動產異動索引在卷可佐,另本院依
職權查詢被告劉芝蘭「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附於本院卷宗第32頁),確認被告劉芝蘭確無其他財產足 供原告求償,且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應認原告前述主張之事實為真 正。
四、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民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244條 第1項撤銷權之行使,不特及於債權行為,即物權行為亦無 例外(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323號、48年台上字第1750號 判例意旨參照);又按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規定聲 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條 第4項前段明文規定。本件被告劉芝蘭對原告負有前揭債務 ,於前開債務成立後之96年11月28日將系爭不動產無償贈與 被告劉香蘭,並於同年12月5日完成物權移轉行為辦妥移轉 登記,且除系爭不動產外,被告劉芝蘭已無其他財產,則被 告間所為前開無償贈與行為,自屬有害原告債權,依前揭法 條規定及說明,原告訴請撤銷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於96年11 月28日所為贈與行為及同年12月5日所為所有權移轉行為, 暨訴請被告劉香蘭就其與被告劉芝蘭間於96年12月5日以買 賣為登記原因,所為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並回復原狀為被告劉芝蘭名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毓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計算書:
金 額 (新台幣)
第一審裁判費 1,000 元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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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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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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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北市│八里區 │小八里│埤子頭│ 81-3 │建│ 767 │10000分之57 │
│ │ │ │坌段 │小段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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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北市│八里區 │小八里│埤子頭│ 81-12 │建│ 1880 │10000分之57 │
│ │ │ │坌段 │小段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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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權 利│
│ │建 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 圍│
│號│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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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94 │新北市八里區小│新北市八里區中│鋼筋混凝土造13│11層 :77.22 │陽台面積:│全部 │
│ │ │八里坌段埤子頭│山路1段338號11│層樓房 │合計 :77.22 │10.00 │ │
│ │ │小段81-12地號 │樓 │ │ │花台面積:│ │
│ │ │ │ │ │ │1.8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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