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0年度,1045號
SLEV,100,士簡,1045,2012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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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字第1045號
即 被 告 許瑞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侯慶和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0 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8,340元(341,700 元÷5 ),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2 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 段2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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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