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朴簡字第132號法定代理人 林惠祺訴訟代理人 周宗德被 告 邱陳瓊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0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朴子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林雅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良坤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