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00年度,471號
CYEV,100,嘉小,471,2012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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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嘉小字第471號
法定代理人 辜𨺓松
訴訟代理人 吳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叁佰肆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捌仟叁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江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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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