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埔簡字第131號
上 訴 人 陳世閔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台
幣73,9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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