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字第71號
原 告 陳麗媖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源福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壹仟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貳萬貳仟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壹拾貳萬
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明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