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0年度,956號
CLEV,100,壢簡,956,201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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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壢簡字第956號
原   告 林子鈞
被   告 彭寶珠
      湯寶銓
      彭寶芳
      彭雲燦
訴訟代理人 彭寶光
被   告 湯文騏
      湯文璋
      湯美双
      湯寶玉
      湯玉嬌
      湯萬和
      湯萬龍
      湯寶秀
訴訟代理人 湯茂成
被   告 湯秀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
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坐落桃園縣中壢市○○段中壢老小段一四之三○、一四之三地號土地上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辦理繼承登記後,再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原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送達,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所有坐落中壢市○○段中壢老小段14-3 0、14-3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有設定如附表所示之抵 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惟查,系爭抵押權之權利人即訴 外人湯福興對原告已無債權存在,則所設定之抵押權所擔保 之債權亦不存在,系爭抵押權自應歸於消滅。又縱認訴外人 湯福興對原告有債權存在,惟自民國60年11月 5日迄今已逾 40餘年,依民法第 880條之規定,其抵押權亦屬消滅。是系 爭抵押權既已不存在,其抵押權設定登記即有害於原告之所 有權能;訴外人湯福興於91年 3月21日歿亡,被告為其繼承 人,為此,爰依民法第767 條中段所定之妨害除去請求權及 繼承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 所示。




三、被告湯文騏湯文璋湯秀珍等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被告彭寶珠湯寶銓、彭 寶芳、彭雲燦彭寶光湯美双湯寶玉湯玉嬌湯萬和湯萬龍湯寶秀湯茂成於調解期日到庭陳述:伊願意塗 銷系爭抵押權等語。
四、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土地登記 簿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等為證,且有本院依職權向 桃園縣中壢地政事務所調取系爭土地登記簿謄本、異動索引 等相關資料及向桃園縣中壢市戶政事務所調取湯福興戶籍相 關資料在卷可稽,復為被告彭寶珠湯寶銓彭寶芳、彭雲 燦、彭寶光湯美双湯寶玉湯玉嬌湯萬和湯萬龍湯寶秀湯茂成所不爭執;被告湯文騏湯文璋湯秀珍經 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 同條第1 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自堪信為真實。五、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 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767 條定有明文。次按「請 求權時效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以抵押權為擔保之債 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 後,5 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民法第12 5 條前段、第880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抵押權所擔 保之債權係成立於59年11月6 日,此有系爭土地謄本在卷可 稽,縱該債權尚未清償完畢,迄今已逾40餘年,其請求權迄 今業因時效完成而消滅。次查,原告主張:系爭抵押權時效 業已完成等情,為被告不爭執,是依前揭規定,系爭抵押權 已消滅。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7 條中段所定之妨害除去請 求權及繼承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惟因原告請求被告辦理塗銷抵押權登記,係請求被告為一定 之意思表示,依強制執行法第130 條第1 項之規定,於判決 確定時,視為被告已為該意思表示,則原告將來如獲得勝訴 判決確定時並不生執行困難之情形,性質上不適於為假執行 之宣告,故本件自無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 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之問題,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38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豔華
附 表:
不動產抵押權標示明細表
不動產所有權人:林子鈞
不動產抵押權人:湯福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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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不動產地號 │
├──┼───────────────────────┤
│ 1 │中壢市○○段中壢老小段14-3地號 │
│ ├───────────────────────┤
│ │權利種類:抵押權。 │
│ │收件字號:59年中字第011477號。 │
│ │登記日期:民國59年11月6日。 │
│ │權利人:湯福興。 │
│ │債權額比例:全部。 │
│ │擔保債權總金額:新台幣(下同)9萬元。 │
│ │存續期間:壹個年。 │
│ │清償日期:(空白)。 │
│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水模、陳簡鬆。 │
│ │設定權利範圍:5分之1。 │
│ │設定義務人:陳水模、陳簡鬆。 │
│ │共同擔保地號:興南段中壢老小段14-3、14-30。 │
├──┼───────────────────────┤
│ 2 │中壢市○○段中壢老小段14-30地號 │
│ ├───────────────────────┤
│ │權利種類:抵押權。 │
│ │收件字號:59年中字第011477號。 │
│ │登記日期:59年11月6日。 │
│ │權利人:湯福興。 │
│ │債權額比例:全部。 │
│ │擔保債權總金額:9萬元。 │
│ │存續期間:壹個年。 │
│ │清償日期:(空白)。 │
│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水模、陳簡鬆。 │
│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
│ │設定義務人:陳水模。 │




│ │共同擔保地號:興南段中壢老小段14-3、1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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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