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壢小字第996號
法定代理人 林明成
訴訟代理人 陳立馨
陳永斌
被 告 邱阿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叁仟伍佰零叁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貳仟肆佰壹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蘇珍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兆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