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壢小字第1032號
法定代理人 劉天焱
訴訟代理人 羅琳惠
楊文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蘇珍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38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兆容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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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違約金計算及其利息│
│ 本 金 │ │ ├─────────┤
│ │ │ │逾期六個月以上按上│
│ │ │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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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元 │自民國100年8月17│3.87%│自民國100年8月17 │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日起至清償日止 │
└─────┴────────┴───┴─────────┘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