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1年度,21號
SJEV,101,重簡,21,2012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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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21號

法定代理人 曹淳郁
原 告 曹淳郁



上列原告與被告士華當舖企業有限公司、黃一脩間請求確認本票
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
0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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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