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1264號
上 訴 人 周貞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成企業社間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本院100年度重簡字第1264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
17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的標額部分得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須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