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1203號
上 訴 人 郭麗娟
上 訴 人 郭麗雪
上 訴 人 郭冠伶
上 訴 人 郭錦蓮
上 訴 人 郭相宏
上 訴 人 郭玲安
上列八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郭玉田 住新北市○○區○○路四段203巷104號三
三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素美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0 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請求修復漏水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6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請求損害賠償
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1,9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的標額部分得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須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