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4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妙貞
被 告 王東彬
兼法定代理 王林美娥
人
被 告 王東方
被 告 王明玉
被 告 王林美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1,99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34
8,675 元( 即被繼承人王哲人所有座落於高雄市○○區○○○段
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2416建號即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
路000 ○0 號房屋之價額、經原告陳報為1,394,700 元×王東彬
應繼分1/4 =348,675 元) ,應徵第1 審裁判費3,750 元,扣除
上開已繳納金額,尚欠1,7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繳納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另關於訴訟價額之核定之部
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
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
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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