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106年度,137號
FSEV,106,鳳簡,137,2017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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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簡字第13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良番等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290 元。惟按代位權僅為債
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
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
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參照
),查本件原告係代位被告謝良番請求確認被告間就坐落於高雄
市○○區○○○段000 ○00000 ○000 ○00 000地號土地(權利
範圍1/1 、1/8 、5593/10000、1/8 )及同段158 建號(權利範
圍全部)之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並請求被告謝嘉榮將上開房地移
轉登記予被告謝良番,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上
不動產價額為準。惟原告未提出上開不動產價額之證明,致本
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查報上開不動產價額(例如上開房屋最近一年度房屋稅單或其現
值證明),俾核定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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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