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小字,106年度,178號
FSEV,106,鳳小,178,2017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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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小字第178號
原   告 周玉娟
被   告 張毓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於原告起訴時之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區○○ 路00號12樓之2 ,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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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