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47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優
訴訟代理人 李成功 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
代 表 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 律師
參 加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南營運處企業工會
代 表 人 曾世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工會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南營運處企業工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同條第3 項亦有明定。
二、原告之南區電信分公司臺南營運處員工曾世宏等33人,於民 國105年4月6日向被告申請登記成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 司台南營運處企業工會」,經被告受理申請案後,依工會法 第6條、第11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條等規定審查,認定符合 申請登記企業工會之要件,以105年4月11日府勞資字第1050 288340號函核定准予立案成立,並發給登記證書。原告不服 ,以利害關係人身分,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 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判決之結果,倘原告獲有勝訴判決,則參加人之 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是依首揭規定命參加人中華 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南營運處企業工會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張 季 芬
法官 林 彥 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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