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48號
原 告 台鳳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建勛
訴訟代理人 文聞 律師
張永褔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蔡孟裕
訴訟代理人 張訓嘉 律師
何嘉昇 律師
蘇榮宏
上列當事人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之裁判,因與本院105年度訴字第89號行政訴 訟事件之裁判相牽涉,而於民國105年2月13日以105年度訴 字第448號裁定命本件於本院105年度訴字第89號土壤及地下 水污染整治法事件行政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二、經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89號判決行政訴訟事件業已終結 ,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停止訴訟 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 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蘇 秋 津
法官 張 季 芬
法官 林 彥 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 廉 縈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