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78號
原 告 梁凱翔
訴訟代理人 吳豐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國基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0,489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9,14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106 年度雄救字第7 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
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
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確定
,則原告應於收受該駁回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