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244號
原 告 梁倚逢
訴訟代理人 蔡長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亨裕企業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11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5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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