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6年度,189號
KSEV,106,雄補,189,2017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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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89號
原   告 樂笠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偉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京城雅典大樓管理
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5,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4,9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
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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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樂笠安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