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6年度,144號
KSEV,106,雄補,144,2017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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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44號
原   告 筑地總合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智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府邸建設有限公司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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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筑地總合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府邸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