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6年度,423號
KSEV,106,雄簡,423,2017031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423號
原   告 東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來金
被   告 春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純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13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7 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 份在卷 足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1/1頁


參考資料
東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春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