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救字,106年度,10號
KSEV,106,雄救,10,2017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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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救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陳國和(即陳薛金釵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盧世欽律師
相 對 人 高雄市光仁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林世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因伊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故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所聲請訴訟救助之本院106 年度雄補字第10 9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31日 以106 年度雄補字第109 號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訴,經本院調 閱上開案卷查核無誤,從而本件聲請訴訟救助之債務人異議 之訴事件,既業已駁回訴訟確定,則本件聲請顯失所附,而 無聲請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應無理由,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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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