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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6年度,69號
KSEV,106,雄小,69,2017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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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小字第69號
原   告 亞太投資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慶忠
訴訟代理人 邱進榮
被   告 李度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四月二十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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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