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小字第69號原 告 亞太投資廣場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慶忠訴訟代理人 邱進榮被 告 李度經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四月二十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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