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6年度,414號
KSEV,106,雄小,414,2017032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小字第414號
原   告 張芸榕
被   告 林昱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被告不肯退還其不當得利,始生本件訴訟 ,原告住所地在新北市,訴訟往返路途遙遠不便,爰聲請裁 定將本案移送新北地院審理等語。
二、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原告請求金額為新臺幣36 ,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規定,應適用小額訴訟 程序。且本件被告住所地在高雄市,有被告戶籍謄本附卷可 憑,本院即有管轄權,故原告聲請將本案移送至新北地院管 轄,難認有理,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恩慈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