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司補字第5號
原 告 義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華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竝辰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3,261,144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
1 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
1 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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