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920號
原 告 黃美華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江侑茹即江秀珠發支
付命令,惟江侑茹即江秀珠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80,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9,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
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