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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5年度,2686號
KSEV,105,雄簡,2686,2017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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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2686號
原   告 龍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旭騰
代 理 人 張欽豐
被   告 觀音山國際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柏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黃柏森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 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8 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後,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黃柏森,有高雄 市大社區公所民國105 年12月30日高市社區民字第00000000 000 號主任委員改選同意備查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 170 條規定,本件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因當事人均未為承受 訴訟之聲明,為訴訟之進行,爰依職權命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黃柏森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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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